一、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一)未年人犯罪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此处要注意两个要点
1.周岁的计算,是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意思是如果是在14周岁生日当天,我们仍认定为他尚未满14周岁。
2.如果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比如11岁的小孩杀人,此时虽然不予刑事处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未成年人量刑规定
1.我国刑法规定,对依照第十七条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要注意两个要点:
(1)法条表述的是“应当”,而非可以。
(2)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此处要注意两个要点:
(1)时间起算标准是看犯罪的时候是否满18周岁,而非审判时。
(2)不适用死刑指的是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未成年人缓刑规定
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如果是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的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上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就应当宣告缓刑。
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此处要注意两个要点:
1.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而且判断是否已满18周岁,是以审判时为标准,而非犯罪时。
2.法条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作了例外的规定,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特定人员可以到场旁听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
(二)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