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人社发〔2026〕41号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6〕22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度就业帮扶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6〕106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7 号)文件精神,按照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方人社函〔2026〕90号)要求,现将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全县统筹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员、防止返贫致贫信息员、敬老助残协管员、防疫员、防火员、保洁员、保安、劳动就业保障协管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58个。根据各镇(含易地搬迁安置点)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总数分配各镇乡村公益性岗位计划。(详见附件1)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优先安置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劳动力,下同)和易地搬迁安置群众中弱劳力、半劳力和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市场化难以就业的劳动力。对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脱贫群众,不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对象。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用人单位分配和管理;
(二)具有完成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居住在公益性岗位所在村或易地搬迁安置点(小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
1.在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法人或任职人员;
2.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员;
3.已经享受护林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政策待遇的人员;
4.其他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型
本次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型主要为: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员、防止返贫致贫信息员、敬老助残协管员、防疫员、防火员、保洁员、保安、劳动就业保障协管员等岗位。
五、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本次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目前方山县最低工资标准为2150元/月),并购买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所在镇政府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一年。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六、招聘程序
(一)县人社局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县融媒体中心发布招聘公告;
(二)各镇组织所属村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13日
(上午8:00时-12:00时,下午15:00时-18:00时);
报名地点:各镇人民政府;
报名联系人:
圪 洞 镇:张 薇 联系电话:13353588004
马 坊 镇:刘锦蓓联系电话:15834349000
积 翠 镇:孙锦轩联系电话:15536063366
峪 口 镇:李军军联系电话:19335815556
大 武 镇:张雪瑞联系电话:18135815560
北武当镇:雷世慧联系电话:15535881973
报名时需填写《2026年方山县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报名结束后由乡村公益性岗位所在镇政府组织与报名人员进行双向选择,确定最终公益性岗位人选,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18:00时前。2026年10月14日各镇向县人社局报送确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需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四)县人社局在县政府网站对各镇确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无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从2026年10月份起聘用上岗;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资格。
(五)各镇依法与确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报人社局备案。
七、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各镇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报县人局),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实行日常考核制度,每月20日前向县人社局报告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县人社局不定期抽查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体、在岗工作等情况。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由本人承担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委托他人顶替。
(三)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主动辞职、被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2.按规定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3.因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出规定期限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或无法继续工作的。
(六)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一个月之内,函告县人社局。
附件1:2026年方山县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信息表.xlsx
附件2:2026年方山县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表.doc
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