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11人11个岗位
因工作需要,韶关法院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本次计划招聘11人,其中,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名,浈江区人民法院1名,曲江区人民法院2名,乐昌市人民法院3名,南雄市人民法院1名,始兴县人民法院2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4.具体学历、专业、年龄、性别及其他要求见附件;法律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报考人员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接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不宜担任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的情形。
三、招聘职位
具体职位和要求见《韶关法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职位表》。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6年5月29日至6月7日。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3.报名要求:将报名资料发送至招聘法院邮箱(详见附件1),请发送压缩包,文件名为“书记员报名+姓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多报无效。
4.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韶关法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报名表》(附件2)的可编辑电子版和PDF扫描版各一份,PDF扫描版需经本人签名;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学历学位证书(2026年应届毕业生须于6月30日前提供)PDF扫描件;
(3)近期免冠电子照片,须与《报名表》上照片一致;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若没有则不必提交)PDF扫描件。
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如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资格审查
1.审查机构:招聘法院。
2.审查方式: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考试。
3.资格审核结束后,将统一发布考试时间、考试人员名单以及领取准考证等信息,请报考人员留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sgcourts.gov.cn)、“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通知公告。
(三)考试
1.笔试。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综合知识(法律常识、时事政治常识、行政能力)。题目类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种,总用时120分钟,总分值为100分。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笔试后进行,只作为水平测试,须达到合格线以上,不计入总成绩。
笔试和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合格线均为60分。
3.面试。笔试和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列为面试人选。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合格线为60分。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总成绩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此次考试成绩保留半年(公示期满6个月内),进入面试并达到合格线的考生确定为递补人选。如招聘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已设置性别岗位的法院,根据性别和总成绩依次递补,若岗位无符合递补条件的人选,则从另一岗位递补。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的,优先确定法律专业考生,同为法律专业的,则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人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人选。主要考察应聘者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聘用的,视情况递补。
(七)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各招聘法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确认为聘用人选,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八)聘用
聘用人员与招聘法院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6个月(具体期限按各招聘法院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留用。
五、工资福利
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福利,按照招聘法院现行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薪酬标准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报名期间开通政策咨询、报名考务咨询,详见报考咨询电话。报考者对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聘法院联系。
2.报考人员须确保提供的联系电话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3.本次考试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等,均与本次考试的组织方无关。
4.公告未尽事宜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