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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那点事
“管辖”那点事
事业单位笔试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本期主要涉及的考点是公安专业知识中刑事执法依据的管辖,那么小粉笔今天就带大家从考试的角度梳理下关于管辖中的高频考点吧!

职能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1: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犯罪时:

①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和公诉案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解读2:并案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的情形:(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辅。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解读1: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解读2: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解读3:对于具有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犯罪持续过程中途经的地方都有管辖权。

解读4: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径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级别管辖

(1)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2)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同学可以记住口诀:

市级公安:国、恐、外、经、集。(重大)

指定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刑事执法依据中的管辖考点就带小伙伴们了解到这喽,想要了解更多刑事执法依据的知识点,快来粉笔和老师们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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