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在新闻上,大家可能会看到这样的报道,如:某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也可能会看到这样的报道,如:某某因偷拍女性裙底、某某因打架斗殴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疑惑,为什么有的叫“行政处罚”,有的叫“治安管理处罚”,二者有何不同呢?
实际上,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但与一般的行政处罚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有其自身的特殊之处。
一、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为目的而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与一般行政处罚种类不同,治安管理处罚共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种类。四个主罚分别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附加罚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具体来说,涉及以下方面。
(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1.特殊人群的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3.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