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1人1个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院拟招聘1名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主要从事审判、执行等司法辅助工作。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工作程序为报名资格条件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办理聘用手续。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
详见《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职位与名额一览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户籍及年龄要求:限丹寨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以下(按报名截止时间计算);
6.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报考
1.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政法机关、执法机关人员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
8.有其他法律、法规不得聘用的。
二、考试方式
考试分为电脑速录技能测试和面试,考生总成绩=速录技能测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满分100分。同一岗位考生综合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一)速录。速录为计算机考试,分值为100分,所占总分值比例为40%。速录主要测试考生打字速度、正确率,考生需在有效时间通过计算机打字还原语音播报内容,考生计算机打字速度越快、正确率越高,获得的分值越高。参加速录技能测试需各位考生自带笔记本电脑,并携带身份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二)面试。面试成绩分值为100分,所占总分值比例为60%。根据速录技能测试成绩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数与招录计划人数比例控制在3:1之内。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审查,进入面试的考生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面试。
(三)速录考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成绩将通过“丹寨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请报考人员自行密切关注。
三、体检和政审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分别按招聘岗位计划1:1比例确定政审和体检对象。
(一)体检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检过程中若有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违反体检相关规定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二)政审在户籍地派出所进行。在考察中,要对考生报考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审核,同时参照《招聘简章》“不得报考条件”所列情况,若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本次招聘中,政审、体检其中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空缺名额同岗位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工资福利待遇
(一)试用期1个月(包含在合同期内),试用期劳动报酬为2500/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办理正式用工手续。
(二)试用期满被继续录用的,按用工单位的规定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4100元/月左右(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
(三)单位为聘用人员提供办公用品、统一制式服装,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休假制度。
(四)提供职工食堂就餐,与在编人员缴纳同样标准餐费。
五、报名时间、材料、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5年12月12日至月15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报名材料
1.报名信息表PDF版(详见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PDF版。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PDF版。
4.其他相关资格证书PDF版。
(三)报名方式
此次采用网络报名。报考人员将上述报名材料打包命名为“姓名+司法辅助”,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QQ邮箱(1912331422@qq.com)。报名材料审核通过会在邮件内回复,因报名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不予考虑。
报名及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855-3691645(丹寨法院政治部)。
六、管理
1.本次招聘司法辅助人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聘用制工作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如在聘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或者有违法、违反纪律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在招聘过程中,对报名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聘用资格,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