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聘4人3个岗位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我州检验检测事业可持续发展。红河州检验检测院根据用人需求,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招聘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4名。
一、招聘岗位和条件
具体详见《红河州检验检测院2025年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岗位规定的年龄要求,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25年7月;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其影响期或处分期限未满的;
2.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曾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曾被刑事处罚、收容教养、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的、患有癫痫等间歇性疾病的;
5.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6.提供虚假个人证明资料或者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7.身体原因不符合聘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的情形
1.有工作经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实践锻炼经历者优先;
2.有食品检验、特种设备检验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3.持有特种设备检验师证者直接进入面试。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1日,8:30-11:30,14:30-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红河州检验检测院行政办公楼201室。
(二)报名资格审核
由红河州检验检测院安排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对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时间: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1日,8:30-11:30,14:30-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
2.地点: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红河州检验检测院行政办公楼201室。
3.资格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红河州检验检测院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2份;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3)白色或浅色底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
(4)与报名资格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笔试+面试
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全部进入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工作由红河州检验检测院具体负责实施。
1.笔试、面试时间:2025年7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应聘者保持手机畅通,因通讯不畅和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2.笔试、面试地点: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红河州检验检测院。
3.笔试和面试一同进行,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需先进行笔试后进行面试,最后按笔试和面试两项得分总和排名。笔试根据招聘岗位所需个人专业能力进行测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岗位匹配度、专业技能等。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4.笔试、面试成绩:笔试满分100分、面试满分100分,笔试、面试总成绩满分200分;总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确定。
5.笔试、面试总成绩公示:笔试、面试总成绩在“红河人才网”或红河州检验检测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考察、体检和递补
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由红河州检验检测院组织,主要是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核实考生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吸毒史、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考察合格的由红河州检验检测院组织到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录用;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申请同级别或以上医院进行复检,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体检时间及地点由红河州检验检测院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如考察、体检有不合格的或本人放弃报考岗位的,可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递补1次。
(五)公示和聘用
1.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或红河州检验检测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首签期限原则上为2年,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察合格的转为正式编外聘用人员。
3.薪酬待遇及工作地点
(1)试用期工资
专科3000/月,本科4000元/月,硕士研究生5000元/月(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
(2)聘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按红河州检验检测院编外人员相关制度发放工资,同时享受单位政策规定的相关工会福利待遇。试用期满转为正式编外聘用人员后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社保和公积金费用由红河州检验检测院从编外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3)工作地点
红河州检验检测院(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
4.聘用注意事项
(1)按照不得兼职的原则,已签署劳动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内的拟录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原单位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提交至红河州检验检测院,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2)收到录用通知后,录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3)经红河州检验检测院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
四、本公告由红河州检验检测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73-3856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