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聘494人22个岗位
为深入推进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拓宽就业帮扶渠道,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告如下:
一、岗位数量
本次计划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494名(详见附件1),每人限报1个岗位。
二、招聘条件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为:
1.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2.农村低收入人口;
3.农村残疾人;
4.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
5.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
6.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
7.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
8.其它符合条件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并按要求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1.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
2.财政供养人员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人员;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
4.个体经营者;
5.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6.全日制在校学生;
7.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人员;
8.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9.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亲属(本人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未备案的;
10.申报材料虚假失实或缺失的;
11.超过最大年龄的(乡村公岗满70周岁);
12.无法完成正常工作的;
13.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三、待遇情况
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乡村公益性岗位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同一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享受公岗补贴年限与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期限累计计算),上级政策变化时按新政策调整执行。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申请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岗位未录用满的情况下,本次招聘年度内长期有效;
2.报名地点:具体报名地点详见附件1;
3.报名方式:采取线下现场报名方式,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保卡、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不限底色)、户口本、残疾证(残疾人需提供)、毕业证(大学毕业生需提供)、计生证明(二孩妈妈需提供)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单位报名,并现场填写报名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二)民主评议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根据报名申请审核情况,并通过“四议两公开”等形式对拟安置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过程和结果等材料需存档。
(三)公开公示
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民主评议情况和通过民主评议的拟安置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县级审批
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公示结果、公示材料、拟安置人员名单后,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县人社局联合组织部、政法委、财政局、民政局、残联、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拟安置人员进行资格联审,并将联审结果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告知村(社区)、由村(社区)通知报名人员。如发生资格复审与资格初审结果不一致情况,以资格复审结果为准。
符合安置条件的公职人员和村干部亲属,需要乡镇(街道)研究通过,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五)岗前培训
岗位开发单位和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全部拟安置人员进行免费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意识等。
(六)签订协议
培训合格后,各用人单位安排拟安置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务协议。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七)安排上岗
用人单位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工作,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五、其他说明
(一)日常管理。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岗位开发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履行日常管理主体职责,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考勤、绩效考核、待遇落实、补贴申报、督促检查等管理工作,严禁出现顶岗、替岗、虚报冒领、吃空饷等问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开发部门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务协议:
1.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超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年龄的;
5.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7.其他须退出岗位情况。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开发部门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四)监督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各乡镇(街道)、岗位开发单位负责对各村(社区)、实际用人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公益岗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对发生弄虚作假申领、顶岗、替岗、侵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本人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格审查贯穿招募及在岗全过程,如有不实,取消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纪律,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监督电话:0534-5421940);
3.咨询电话:具体请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