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聘5人1个岗位
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强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综合服务岗工作人员5名,按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有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5.符合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年限)的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约定最低服务期的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不得报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从事此次招聘岗位工作的情形,不得报考。
(二)其它条件
1.年龄: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
2.招聘对象: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须为重庆市户籍);
3.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
4.专业:不限;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9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考生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所学专业名称。招聘专业资格条件审查,以毕业证书(参考学位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5年9月1日到2025年9月4日中午12:0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工作时间(9:00-12:00,14:00-17:00)持相关资料到渝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二楼渝北区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前台。
3.报名所需资料: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佐证资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证件需核验原件),1寸免冠照片2张,并现场填写报名表。详情咨询:023-67826419。
(二)考试考核
岗位的实际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须达到3:1。达不到3:1的,最低降为2:1,达不到2:1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招聘名额无法递减的,原则上取消招聘岗位。其中,经用人单位备案同意后,可进一步放宽开考比例。
考试考核综合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通过资格审查的,将电话或短信通知报名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三)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名额,根据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1:1等额确定。当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时,考生属退役军人(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优先确定为体检人选,对其他考生依次按符合岗位要求的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学历高者优先;若以上要素均完全一致,则加试结构化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后环节考生放弃并开展递补工作的参照此规则执行。
体检由招聘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不再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体检表》。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名单确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考察对象本人。
五、聘用及待遇
(一)试用期1个月,如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二)用工性质为劳务派遣,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照《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工资待遇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其他
(一)请考生在招聘期间保持所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未获知相关信息而影响考试或聘用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本招聘简章最终解释权归招聘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