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5人5个岗位
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
招聘临床医生及影像科技师公告
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根据医院业务发展需求,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临床医生及影像科技师,现公告如下:
一、指导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健康事业。
2.专业知识扎实,综合素质好,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
3.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专项要求
本次计划招聘5人,具体岗位及要求如下:
1.美容科医生1名: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须具备皮肤美容、中医美容、口腔美容相关专业背景,具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经验;熟悉常见美容内科诊疗技术,具备独立开展美容相关诊疗工作的能力。
2.肾内科医生1名: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肾内科相关专业;必须具备透析工作经验,熟悉血液透析诊疗流程与操作规范,持有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狱医1名(男性):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临床医学相关专业(儿科、妇产科专业除外);掌握常见疾病诊疗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与应急处理能力,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相关医疗岗位从业经验者优先。
4.五官科医生1名: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具备五官科相关专业背景;掌握常见疾病的诊疗知识,具备沟通能力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医疗岗位从业经验者优先。
5.影像科技师1名(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影像科技术及相关专业学历;具有放射技术资格证的优先录用。
(三)不得报考情形
1.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7.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人员;
8.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25年11月18日至11月28日(法定工作时间内)
3.报名地点: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行政楼4楼)
4.报名要求:应聘人员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真实、准确、完整提交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或不守承诺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5.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港澳地区、国外院校毕业者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如执业资格证、放射技术资格证等);
(4)学习和工作简历。
注:材料信息不实、与岗位要求不一致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试
1.考试形式:采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作为录用依据。
2.考试时间及地点: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3.合格标准:面试合格者进入后续环节。
(三)体检
1.体检对象:根据面试结果确定体检人选,因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空额的,可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执行。
3.体检地点: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四)聘用
根据面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相关待遇
(一)临床医生(美容内科医生、肾内科医生、狱医、五官科医生)
一经聘用,实行同工同酬,享受对应岗位相关待遇,缴纳五险一金,享受节假日福利、带薪年假。
(二)影像科技师
一经聘用,享受对应岗位相关待遇,基本工资2500元/月(能独立值班基本工资30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绩效工资随科室发放,享受节假日福利、带薪年假。
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56-8228476(法定工作时间内)
七、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面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有其他违纪情形的。
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5年11月18日
来源|办公室
编辑|滕明月
一审|刘旭
二审|郑玉兰
三审|王宏兴
法律顾问|于春浩(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