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8人
因工作需要,金川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工作人员8人,其中招聘公益性岗位书记员2人,院内自聘书记员1人、司法警察辅助人员4人和司机1人。
一、公益性岗位书记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金昌市居民户籍,男女不限;
2.政治素质优良,作风严谨,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3.身心健康,体貌端正,口齿清晰,无纹身,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具备一定的计算机速录能力,能熟练使用Word、Excel等文字图片处理软件,法律类相关专业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持有《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和《就业创业证》;
6.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院内自聘书记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金昌市居民户籍,男女不限;
2.政治素质优良,作风严谨,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3.身心健康,体貌端正,口齿清晰,无纹身,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具备一定的计算机速录能力,能熟练使用Word、Excel等文字图片处理软件,法律类相关专业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院内自聘司法警察辅助人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金昌市居民户籍,限男性;
2.政治素质优良,作风严谨,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3.身心健康,体貌端正,口齿清晰,无纹身,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具备一定的体能素质,退役军人、政法或公安院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院内自聘司机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金昌市居民户籍,限男性;
2.政治素质优良,作风严谨,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3.身心健康,体貌端正,口齿清晰,无纹身,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持有机动车驾驶证C照或B照;
5.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此次招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4.本人及直系亲属在人民法院有未执结案件,或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依据法律法规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
6.有法律规定不得录取聘用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要求
1.应聘者应爱岗敬业,坚决服从组织管理。
2.已与有关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人员,入职前需提供原用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
3.应聘者持户口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退役军人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就业创业证》及相关证件等原件、复印件到金川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报名,并提供1寸彩色照片1张。
4.报名时间: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24日。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人:胡蓉蓉
联系电话:0935-861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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