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枣园镇关于公开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159名的公告
兰山区枣园镇关于公开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159名的公告
事业单位招考

招聘159人

报名时间
2024年8月12日 09:00-2024年8月19日 17:00
报名地点
所属村居

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部署要求,根据《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2〕15号)、《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临人社规〔2024〕1号)和《兰山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及国家、省、市、区关于城乡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枣园镇实际需求,经研究决定枣园镇拟招聘154名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5名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若个别村(社区)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查数低于招聘计划数,枣园镇将根据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全镇统筹做适当调整。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招聘对象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农村困难群体。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枣园镇户籍或枣园镇常住人口(居住6个月以上,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或暂住证)中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可适当放宽年龄,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允许将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困难家庭的“二孩妈妈”(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困难家庭的16-24周岁青年,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枣园镇户籍或枣园镇常住人口(居住6个月以上,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或暂住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享受城镇低保的失业人员、持证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等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二孩妈妈”等群体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和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社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16-24周岁相应人员。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02


招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能够服从组织安排,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身体能够适应从事的工作,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公职人员或村干部的亲属(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报名申请前要上报备案并说明情况,未如实说明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并追回已发放补贴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和应聘


(一)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各类单位在职职工、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公职人员)、享受职工退休待遇的、乡镇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集体经济补贴的村干部不得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三)有工商注册信息的,包括企业法人、董事、监事、理事、股东、合作社法人、个体经营者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不以是否自行耕种土地、以土地入股分红、承包、转包或各类乡村合作社成员身份等情形作为认定条件)。


(四)已经享受社保补贴期满的(包括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等)和已经从事城乡公益性岗位期满的;


(五)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其他情形。


03


招聘程序


(一)申请报名。报名日期为8月12日-8月19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根据报名类别提供相应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离婚证或协议、出生医学证明、丧偶证明等),到所属村居提出安置申请,填写《兰山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报名公益岗人员亲属信息统计表》、《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由所属村居统一上报。


对于公职人员或村干部的亲属(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报名公益岗的,必须如实说明,否则视为虚假申报(一经发现及时予以清退,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金额),在村民主评议通过后,同时上报枣园镇进行研究。


(二)民主评议。村居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结合城乡公益性岗位职责需求,综合考虑家庭收入水平、人员类型、个人能力、申请意愿等因素,对通过资格初审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三)审核公示。由村居将拟安置人员上报枣园镇复审,并经区级审核后,在本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枣园镇将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情况报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区级备案。枣园镇对经区级复审通过并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区级备案。


(五)协议签订。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六)岗前培训。枣园镇组织人员开展岗前集中培训,掌握岗位所需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意识等。


(七)组织上岗。培训结束后,村(社区)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工作,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04


岗位待遇


本次开发的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为: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兰山区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0元/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0元,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10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城镇公益性岗位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05


岗位管理


(一)日常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村(社区)负责城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严禁出现顶岗、替岗、冒领、吃空饷和公益岗资金重新分配问题。


(二)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枣园镇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2、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枣园镇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三)监督管理。枣园镇负责对各村(社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公益岗人员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申报工作,对发生弄虚作假申领、顶岗、替岗、侵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贯穿安置工作全过程,一旦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安置人员条件,即终止公益性岗位安置。


本公告由枣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9-863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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