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聘3人1个岗位
为加强财政人才队伍建设,充实财政事业工作力量,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转任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公务员转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市财政局竞争性转任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争性转任职位
设置市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层次职位,共3个,具体详见《武汉市财政局2025年竞争性转任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武汉市各区财政局机关及参公单位、武汉市财政局所属参公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人员)。
(二)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参公人员)工作经历,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4.现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或相当职务层次;
5.年龄在38周岁以下(1987年6月以后出生);
6.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年限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年龄、学历等,以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认定的为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转任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影响使用的;
5.进入公务员队伍或现单位时有服务期限定,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市财政局领导成员的也不得报考。
三、报名和资格初审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25年7月15日8:30至7月21日17:30
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报名人员填写《武汉市财政局2025年竞争性转任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附件2,以下统称《报名推荐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盖单位党组织印章。选调生还需由区委组织部审核盖章。报名人员将审核盖章后的《报名推荐表》(电子文档和纸质扫描件)报送至指定邮箱。
(二)资格初审
1.报名期间,市财政局对报名人员的《报名推荐表》线上进行资格初审,设立咨询电话回答报名人员有关咨询事宜,并电话反馈资格初审结果。
2.资格初审通过人数与职位计划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否则将核减职位计划。
3.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竞争性转任全过程。报名人员在报考时符合资格条件,但在竞争性转任过程中,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如:调动到其他机关、职务提拔等),导致不再符合竞争性转任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报告。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考试时间、地点等事项采取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考生本人,考生需持《报名推荐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一)笔试
笔试由市财政局组织,闭卷考试,主要测试政治理论素养、财政业务水平、文字综合能力等。
(二)面试
面试由市财政局组织,为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个人见解、工作思路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面试人数与职位计划人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以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由市财政局通知考生本人。
五、考察和资格复审
考察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采取等额考察的办法进行。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考察人数与职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对考察对象的《报名推荐表》、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公登记表)等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职位匹配度进行全面考察,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因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人选。
六、确定实训人员
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研究确定拟实训人员,并通知考生本人。
七、岗位实训与任职
岗位实训为期1个月,安排实训人员在市财政局重点岗位进行业务锻炼。实训期内,实训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实训期满后,对实训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集体讨论决定拟转任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相关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报名人员进入考察后、调动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本次竞争性转任公务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主办方名义举办针对此次考试的任何形式的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