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6人2个岗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精神及事业单位公开选调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拟从各乡镇(街道、管理区)选调部分优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到洞口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工作,现就选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二、选调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选调对象范围
1.拟选调从事督察保障工作的对象范围:机构改革(2019年4月30日)前原乡镇(街道、管理区)国土资源所、城乡规划建设办公室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管理区)综合执法大队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也可纳入)。
2.拟选调从事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对象范围:在乡镇(街道、管理区)从事林业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也可纳入)。
(二)选调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有开拓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心强;
3.拟选调从事督察保障工作的对象,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拟选调从事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对象,属管理和专技身份人员,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属工勤身份人员,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退休前至少还能在洞口县自然资源修复中心工作5年;
4.大学专科(含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拟选调从事督察保障工作的对象有累计3年(含3年)以上自然资源(国土资源)、城建规划和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经历;拟选调从事林业管理工作的对象有累计3年(含3年)以上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经历;
6.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或合格以上(称职以上)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