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若干人1个岗位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规定,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强化专业调解力量,优化诉讼服务质效,保靖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员及接收相关调解工作室、调解协会、调解组织入驻,从事诉前、诉中调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选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公开招聘特邀调解员及接收相关调解工作室、调解协会、调解组织入驻,不设数目限制,纳入保靖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管理,主要从事民商事等纠纷的调解及相关司法辅助工作。
二
工作职责
1.接受本院委托或当事人申请,在要求的时间内在本院指定的地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解,如实记载当事人无争议事实、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和建议;
2.通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
3.指导当事人使用要素式起诉状和答辩状,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其释明该确认书的效力;
4.完成调解过程中的调解笔录和协议制作、档案整理以及本院要求的其他统计、备案或存档留痕工作;
5.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或其他在线平台进行调解,确不宜进行线上调解的,应及时转为线下调解;
6.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通过调解及司法确认达到恶意规避债务等虚假调解情形。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的,应及时中止调解并向本院报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列明的以及本院要求配合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
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调解事业,具有较为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熟悉国家法律专业知识和本地社情民意;
4.高中毕业,身体健康,年龄原则在20周岁以上,58周岁以下,若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及有法院、司法局、社会调解组织的调解经验,年龄可放宽到68周岁;
5.具备电脑等电子设备操作能力,能适应司法信息化工作要求,以及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开展调解工作,选聘后能熟悉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6.具有以下情形的,优先予以考虑: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或法学相关专业;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及以上;有两年以上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具有基层调解经验或者获得调解工作相关荣誉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院特邀调解员:
1.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因违规违纪行为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限制高消费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6.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四
工作要求
本次招聘的特邀调解员、入驻的调解工作室、调解协会、调解组织应在本院常驻,需根据本院的要求开展实质化调解工作,在接受本院委托或当事人申请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在本院指定的地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解,在接到本院通知或委派后三次未按要求的时间地点开展工作的,本院将予以解聘。
五
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6年6月1日至6月10日(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4:30;
2.报名地点:保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3.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前往保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109办公室提交纸质材料
4.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需在报名时提交并按以下顺序装订
(1)《保靖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字确认),调解工作室、调解协会、调解组织可凭成立文件、章程、负责人相应信息报名;
(3)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附电子版JPG格式);
(4)个人简历(重点写明工作经历、专业特长、调解相关经验等);
(5)相关资格证书、工作证明、荣誉证书、调解案例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在职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名的书面证明;
(8)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材料。
(二)资格审查
本院将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及聘用期全过程,对申报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任手续的取消聘任,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面谈考察
对符合特邀调解员的报名人员,本院组织进行面谈,根据面谈情况对拟聘特邀调解员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选聘人选。
(四)聘任管理
1.此次公开招聘,一经报名即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后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发放特约聘书,试用期间待遇与发放聘书后一致。
2.本次招聘聘用期为1年,到期自动终止聘用,如表现优秀,工作突出,有继续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意愿,我院会按照规定决定是否续聘。
六
工作待遇
1.特邀调解员非本院工作人员,不设上下班时间,调解员可有原本的工作,参与法院调解案件可自由选择参加与否,不设底薪,特邀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按调解成功案件数量及质效发放调解补助,具体标准按本院《保靖县人民法院关于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法院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提供调解工作指导及必要的工作保障。
七
其他事项
1.报名人员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在选聘过程中发现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2.本次选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谨防上当受骗。
3.招聘全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纪律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4.特邀调解员违反本院相关规定,或者发生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时,本院有权单方面解聘。
本公告由保靖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