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事业单位招考

招聘1人1个岗位

报名时间
2025/6/29 08:30-2025/6/30 17:30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25〕9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5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科教发函〔2025〕5号)要求,为加强我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绍兴市上虞区2025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计划

绍兴市上虞区2025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计划1名(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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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向培养承办院校

杭州医学院(精神医学专业本科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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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向培养专业

精神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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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生(招聘)对象

参加2025年浙江省普通高校统一招生的考生(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立志为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服务,且达到录取分数线的上虞区户籍(以高考户籍为准)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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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生(招聘)流程

2025年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政策。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根据《中共浙江省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录取办法,2025年定向培养招生本科层次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一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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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公告。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共同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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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志愿。6月29日8:30—6月30日17:30(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为准),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培养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高校。招生高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医学类专业不招色觉异常(色弱或色盲)的考生,建议色弱或色盲的考生勿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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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体检。收到各招生高校提供的名单后电话通知各考生,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考生体检。体检结束后当即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对体检结果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仍由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且只能复检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执行,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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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注意事项:区卫生健康局收到各招生高校提供的考生名单后,将第一时间(一般为7月1日深夜)通过考生填报志愿时预留的联系号码通知考生参加体检。为确保能及时通知到每一位考生,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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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预留手机号码准确无误且24小时畅通,不关机、不静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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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志愿后10天内不宜外出远门,以免错过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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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先做好个人身体管理,体检时间以区卫生健康局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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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考生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联系或接到区卫生健康局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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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公示:区卫生健康局与区人力社保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上虞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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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区卫生健康局商区人力社保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考生需携带本人高考成绩单、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在招录过程中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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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档录取。招生院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区卫生健康局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录取结束后,招生高校需将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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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向培养补助方式

经院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定向培养对象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要求,由区财政按本科4.6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详见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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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就业与待遇

1.就业单位为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及乡镇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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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的,按事业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体检、考察合格,由卫生健康局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需求确定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未按期毕业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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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向培养生在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服务期不少于6年(不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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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神医学专业定向培养生毕业后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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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向培养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不能再参加学校组织的全日制学历提升教育,毕业后不回户籍所在地(上虞区)或不服从分配的,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住培期间及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全日制研究生或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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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上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211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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