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3人3个岗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丽水市妇幼保健院2026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第一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性质
丽水市妇幼保健院是丽水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
二、引进计划
本次计划引进高层次卫技人才3名。具体引进岗位(专业)、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岗位代码 |
引进岗位 |
岗位类别 |
引进人数 |
学历要求 |
学位要求 |
所须专业要求 |
备注 |
01 |
临床医生 |
专技 |
1 |
研究生 |
博士 |
妇产科学、儿科学、超声医学、医学影像学 |
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完成岗位相关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
02 |
儿科医生 |
专技 |
1 |
研究生 |
硕士 |
中医儿科学、儿科学 |
|
03 |
超声影像诊断 医生 |
专技 |
1 |
研究生 |
硕士 |
超声医学、医学影像学、临床医学 |
三、引进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意履行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身心健康,能适应所报考岗位的工作需求;
(三)年龄为38周岁以下(1987年3月17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45周岁以下(1980年3月17日以后出生),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适当放宽;
(四)关于“两个同等对待”: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五)丽水市服务期内的定向培养生不能报考;丽水市在编在岗人员报考须满足相关文件或公告最低服务年限,并征得现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同意;
(六)引进岗位有其他要求的,详见计划表;对专业条件的要求,由引进单位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专业目录》自主认定,对未列入教育部专业目录的专业,按专业方向基本一致的原则进行把握,以招聘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