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档案馆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重庆-重庆市-派遣/临时/购买服务等-2026-临时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档案馆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档案馆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档案馆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

招聘1人1个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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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2026/10/28 09:00-2026/11/3 17:30

按照《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岗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万盛经开人社发〔2021〕61号),结合档案馆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具体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基层公共服务岗1名(全日制)。主要从事文书档案与民生档案的收集整理、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查阅利用接待、档案编研及地方志资料征集整理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2026年应届毕业生或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未在我市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具备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重庆市户籍),图书馆学、汉语言文学、历史学、计算机专业优先。

4.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文字功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能适应档案整理、扫描著录等细致、重复性工作。

5.热爱档案和地方志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服从工作安排。

6.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招聘范围

1.在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已就业的人员;

2.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等专(兼)职工作人员;

3.财政或其他部门已安排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工作人员;

4.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负责人(如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股东)、主要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等已创业人员;

5.失信被执行人;

6.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因残疾或患重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人员;

7.因户籍迁出重庆市、脱贫出列等不再符合安置对象的人员;

8.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9.其他不符合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26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二)报名地点:万盛经开区档案馆108室(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塔山路9号)

(三)报名咨询:魏丹,联系电话:023-48271680。

(四)报名要求: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同底免冠登记照1张、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本简章要求的其他条件相关证明,并填写附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报名表》纸质件1份,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五)资格审查:由区档案馆在报名现场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


四、面试

(一)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面试地点:万盛经开区档案馆

(三)面试要求:面试者须于面试开始前20分钟到场,未按时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语言表达、文字能力及与岗位的匹配度。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以拟招岗位数和面试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若面试成绩均未达到60分,则本次招聘终止。


五、体检、政审、公示、递补和录用

(一)体检: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自行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并在2日内将体检结果交区档案馆。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到指定医院复检一次,复检费用由本人承担,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二)政审:由区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的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审查。

(三)公示: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递补:体检、政审、公示环节出现缺额的,从本岗位面试成绩合格且未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该岗位全流程最多递补1次。拟递补人员若体检、政审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放弃递补资格的,不再递补,本次招聘终止。

(五)录用: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录用并签订用工协议(劳动合同)。


六、服务期限及待遇标准

(一)服务期限:基层公共服务岗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用工协议一年一签。

(二)待遇标准: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区档案馆根据工作任务进行确定,社会保险依据有关政策执行。

(三)试用期:实行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或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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