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20人20个岗位
为进一步推动人才强区战略,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人才队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关于开展鞍山市“名校优生计划”的实施意见(试行)》(鞍委人才办发〔2023〕2号)、《关于开展立山区“名校优生计划”实施意见(试行)》(鞍立委人才办发〔202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立山区事业单位发展实际需要,经立山区委、区政府批准,拟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
本次招聘应届毕业生是指2026年即将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以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即应届毕业生含2024年、2025年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1987年3月9日(含)至2008年3月9日(含)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详见《2026年鞍山市立山区事业单位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七)考生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1日前,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经取得的学历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现役军人,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均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