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招募法律援助律师300人公告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招募法律援助律师300人公告
事业单位招考

招聘300人1个岗位

报名时间
2025/11/27 -2025/12/1

深圳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律师结构、强化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库(以下简称律师名册库)动态管理、全面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公开重新招募300名法律援助律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法律援助律师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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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热爱法律援助及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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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法律实务经验,正常的履职身体条件,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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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深圳辖区律师事务所执业满5年,年龄60周岁以下(1965年11月27日以后出生),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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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业中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信用信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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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曾有非正常原因退出市、区两级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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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成员优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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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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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报人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推荐、主任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集中申报,不接受律师个人单独提交报名材料。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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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件,律师执业证个人信息页、照片页、最后一次年度考核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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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报名表(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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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入库律师事务所承诺表(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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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名材料均需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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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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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名先采用网络报名、后提交资料原件的方式进行,两者缺一不可。有意报名的律师请于12月1日(周一)前登录https://f.wps.cn/g/XuwSna7I/填写「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名册库信息收集表」或扫码登录填报(详见附件3)并提交电子文档(报名所需材料1-3项,彩色扫描电子文档、PDF格式),待预审通过后于电话通知的5日内邮寄纸质材料(报名所需材料中1-3项)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4楼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备注“招募”字样)。电子材料及纸质材料均应当于前述时间截止前提交至指定路径,逾期不接受报名。相关报名材料将由市法律援助处妥善处理,概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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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名册库现有法律援助律师有意继续加入新律师名册库的,需要重新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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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要求

(一)初审。市法律援助处就人选征求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等意见,确定面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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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谈。成立面谈小组,对人选谈话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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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按照市法律援助处培训安排,参加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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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首次进入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名册库的人员在承办一宗指派案件后,其案卷质量经市法律援助处考评为合格者可正式录用进入律师名册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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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布入库名单

市法律援助处确定律师名册库正式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审批通过后,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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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名册库管理

每三年启动一次律师名册库更新工作,原有律师名册库的人员均需重新申请。新的律师名册库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原律师名册库人员名单废止。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结合日常、年度考核,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当在库人员无法满足办案需要时,可从原报名人员中遴选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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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援助律师职责要求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市法律援助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律师职责,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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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更新业务知识,参加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完成指定法律援助业务课程的学习。服从市法律援助处工作安排,参与窗口值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案例信息材料撰写、公益普法宣传等各类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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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窗口值班着装规范、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耐心、细致、全面、准确、规范解答法律咨询;指导法律援助申请人填写表格,接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名称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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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市法律援助处监督管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无正当理由不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按规定向市法律援助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及时办理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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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因过错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援人损失;涉嫌行业违规违纪的,由相关单位作出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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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援助律师值班费用及案件补贴

法律援助律师的值班费用及案件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粤司规〔2021〕3号)执行(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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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由深圳法律援助处负责解释。联系人,李丽虹;电话:8201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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