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充实乡村振兴人才队伍,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山南市2026年公开补聘大学生乡村振兴专干、村(居)科技专干、医务人员、农业农村工作专员和乡村幼教人员公告》的通知要求,经洛扎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组织实施洛扎县2026年大学生乡村振兴专干、村(居)科技专干、医务人员、农业农村工作专员和乡村幼教人员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聘对象
按照“属地优先、就近安排”原则,招聘洛扎籍2026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二、补聘岗位类别及名额
空岗数4个,具体为:农业农村工作专员2名(农牧生产技术员1名,集体经济组织专干1名)。乡村幼教人员1名,村居医务人员1名。聘期3年(含试用期3个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补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热爱报考岗位工作,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2.具有补聘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其他资格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服从补聘单位管理及工作安排;
3.具有补聘岗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聘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政治立场动摇、理想信念缺失的;
2.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揭批“十四世”达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暧昧、做“两面人”“两面派”、同情支持达赖集团、参与分裂破坏活动的;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其他不适合岗位要求情形的。
(三)补聘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条件;
2.每人只能报考1个补聘岗位,多报无效。
四、补聘考试
本次洛扎县2026年大学生乡村振兴专干、村(居)科技专干、医务人员、农业农村工作专员和乡村幼教人员招聘考试成绩以西藏自治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笔试(以下简称全区招聘考试)成绩为依据。并应服从如下规则:
1.乡村振兴专干、村(居)科技专干和村(居)农业农村工作专员仅限西藏自治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报考A、B、C类人员报名;
2.村(居)医务人员仅限西藏自治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报考E、Z类人员报名;
3.乡村幼教人员仅限西藏自治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报考D类人员报名。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线下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地点:洛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高校办
咨询电话:0893-7372380
(二)报名时间
2026年10月20日—10月26日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30)
(三)招聘时间
2026年10月27日—10月31日
(四)报名要求。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如实填写报名表中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报名时提供以下材料:1.报名表;2.本人户口簿;3.有效居民身份证;4.毕业证;5.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五)报名须知
1.考生在报名时须诚信报考,如实填报有关个人信息,凡弄虚作假,不诚信报考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按照《人社部第3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考生须根据岗位要求和自身情况认真严肃选择报考岗位,经审核通过不得更改;
3.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名,因考生个人原因出现的报名问题,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六)聘用标准
根据2026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聘用名单。并在全县范围内公示。
六、体检与政审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合格人员填写《山南市2026年公开补聘大学生乡村振兴专干、村(居)科技专干、医务人员、农业农村工作专员和乡村幼教人员政审表》,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考生及其家庭主要成员进行考察政审。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不予聘用。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补录
因体检或考察政审不合格以及由于岗位无人报考和考生放弃出现的名额空缺,将启动二次报名程序;符合补录条件的考生根据2026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补录人员单独组织体检及考察政审。
八、待遇保障
相关待遇依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19年招聘乡村振兴专干方案〉的通知》(藏委厅明发电〔2019〕25号)、《关于印发〈关于2020年补聘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医务人员、农业农村工作专员和乡村幼教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7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从高校毕业生中补聘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21〕48号)的规定执行。
九、人员管理
(一)岗位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解聘。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停止发放薪酬待遇和各项补助,并追缴发放的安家补助、当年的休假路费补助。
1.辞职或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2.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被聘用人员;
3.严重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
4.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7.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劝退、除名处理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聘用期满后优先考虑续聘。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高校办联合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