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2026年机关服务中心聘用编制工作人员招聘公告-宁夏-事业单位-2026-体制内直签非编-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2026年机关服务中心聘用编制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2026年机关服务中心聘用编制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招聘1人1个岗位

查看职位表
报名时间
2026/10/8 09:00-2026/10/12 18:00

根据相关规定,现就自治区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2026年聘用编制工作人员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财务岗1名,占用自治区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聘用编制。


二、应聘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聘用编制工作人员职责;

4.年龄为45周岁以下,即198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中会计与审计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7.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

8.熟悉财务软件、办公软件操作,具有5年以上会计(财务)工作经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仍在惩戒期的;

5.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的;

6.定向培养人员服务期未满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

7.新录用公务员、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

8.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9.普通高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10.已招聘的特岗教师;

11.现役军人;

12.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人员;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于2026年9月20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https://dofcom.nx.gov.cn/)公开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9:00至10月12日(星期二)18:00的工作日,其中,10月11日(非工作日)应聘者可以报名,但咨询电话不予受理。报名截止时间以邮箱接收邮件时间为准。

1.报名方式。应聘者须在规定时间将《自治区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聘用编制工作人员招聘报名表》(详见附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等材料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nx_swtrsc2026@126.com。

2.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一般应在应聘者提交报名申请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其中,10月11日提交报名资料的,10月12日18:00前审核完毕。应聘者在提交完整报名信息1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查询报名时所用电子邮箱收到的回复邮件或电话咨询方式确认资格初审是否通过,未收到回复的考生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0951-5960690),确认报名是否成功。

资格初审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在驻商务厅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其身份证即为考试准考证。因应聘者少报、漏报资料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资格初审不通过的,由应聘者自行承担责任,本次招聘不接受对已投递资料的补充或修改。

3.报名确认。应聘者通过资格初审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

4.报名开考比例。报名开考比例为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终止本次招聘。

(三)笔试。主要以基本政治理论和会计(财务)理论为主,重点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笔试分值100分。笔试不设加分项。笔试试题由在我区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封闭命题。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迟到10分钟及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笔试阅卷完成后,自治区商务厅将根据笔试情况研究划定合格分数线。应聘者可通过电子邮箱邮件或电话咨询方式(0951-5960690)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四)资格复审

1.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笔试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人员确定后,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布。现场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2.提交复审材料。资格复审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在驻商务厅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应聘者现场资格复审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1份);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1份),以及相应《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和在港澳台取得学历的应聘者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会计专业中级或以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1份);本人无犯罪证明原件;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因应聘者携带资料不全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资格复审不通过的,由应聘者自行承担责任。

因自愿放弃或资格复审不合格导致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由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应聘者中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未达到面试开考比例的,按通过资格复审的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员。

3.公布面试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即为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五)面试。面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在驻商务厅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面试题本由在我区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封闭命题。

1.发布面试公告。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在官方网站发布面试公告(明确面试时间、地点、方式等),并逐一通知参加面试人员本人。面试前3日内,因故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的,不再进行递补。

2.面试组织。面试采用半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考察测试应聘者对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备的会计(财务)基本知识,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聘者在面试时,不允许透露个人姓名及影响面试公正的其他信息,如有违反,当场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分值100分。

3.公布面试成绩。面试结束当天,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六)考试总成绩的计算及公布。考试总成绩由笔试、面试成绩加权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总成绩于考试结束后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组织加试。

(七)体检。体检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执行。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体检项目,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体检合格的应聘者确定为考察人选。未按要求完成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资格的,由参加面试的应聘者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1次后仍出现自动放弃体检资格情况的,不再进行递补,终止本次招聘。

(八)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与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深入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学习表现及个人诚信等情况,并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应聘者存在本公告中所列不得应聘相关情形的,不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以及其他不宜进入本单位工作情形的,经研究确定后,取消应聘资格,终止招聘程序。

(九)公示及聘用。根据考试、体检、考察情况,提出拟聘用建议人选,经会议研究后,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自暂缓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招聘程序。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商务厅研究决定。对招聘工作安排需要作出调整的,将及时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发布补充公告或通知,请应聘者及时关注。

(二)应聘者应如实准确填写本人报名信息,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应聘者承担。

(三)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本次招聘名义举办辅导班、设立网站、印制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5960763;

举报电话:0951-59606995960691;

接受政策咨询和技术咨询的时间为报名期间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附件:1.自治区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聘用编制工作人员招聘报名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及有关专业目录查询网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6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职位表.xls
粉笔宁夏
宁夏粉笔微信号
认证官方微信号
其他分校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青海
山东
上海
陕西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