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社会化市场化招聘工作的管理办法-黑龙江-国企-2026-国央企正式

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社会化市场化招聘工作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社会化市场化招聘工作的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招考

招聘若干人

报名时间
2026/7/16 09:53-2026/7/23 09:53

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社会化


市场化招聘工作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社会化市场化招聘工作的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7月14日市国资委第9次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社会化、市场化招聘全流程管理,落实企业用人主体责任,强化市国资委事前审核、事后备案的出资人监管职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含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各类社会化、市场化招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专业技术、技能等各类岗位人员;


2.“市委书记进校园”“丰羽计划”等专项引才招聘工作;


3.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及经理层成员工作;


4.其他各类市场化、社会化人才引进、正式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三条核心原则


(一)企业自主、权责统一原则。出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招聘方案制定、岗位条件设置、考试测评组织、考察评价、录用决策等全流程自主权,独立承担选人用人主体责任。


(二)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统筹把控招聘工作方向,监督招聘程序规范性,依法依规行使选人用人职权。


(三)合规监管、底线思维原则。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履行事前合规性审核、事后结果备案、合规性监督职责,聚焦招聘工作的程序合规、信息公开、公平公正。


(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原则。企业需确保招聘信息、流程、结果全程公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纪律要求,保障符合条件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第四条权责边界清单


(一)市国资委监管职责


1.对企业招聘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员额、资格条件、招聘环节等,对适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等情况进行把关;


2.对亏损企业、临亏预警企业招聘申请进行专项审批管控;


3.对企业招聘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事后备案管理;


4.统筹协调多方共同做好“市委书记进校园”“丰羽计划”等全市性专项引才活动招聘工作。


(二)企业自主决策事项


1.确定招聘计划需求、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不得违反本办法禁止招聘相关规定);


2.制定符合岗位实际的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设置照顾性、歧视性、排他性条件);


3.组建资格审查、考试测评、考察等工作机构;


4.确定笔试、面试等测试内容、命题方式、评分标准和成绩计算规则;


5.组织实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等各环节工作;


6.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和岗位分配方案;


7.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薪酬待遇和试用期管理;


8.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选人用人事项。


(三)禁止及从严限制企业招聘情形


1.原则上亏损企业一律不得新增招聘岗位。扭亏后设置半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未新增亏损的方可启动招聘工作。


2.亏损企业因抢险保供、核心技术、重大项目等刚性岗位确需补充人员的,须由企业党组织集体研究形成专项请示,明确招录理由、岗位清单、招录人数、人员性质、薪酬来源,经所属集团公司党组织审核同意后,专项报市国资委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招聘。


3.其他禁止情形。企业未完成上一轮巡视巡察招聘工作问题整改,或存在招聘违规问题尚未处置完毕的,暂停新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方案事前合规性审核


第五条方案制定要求


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岗位空缺和人才需求,自主编制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告,方案应内容完整、程序规范。内容至少包含:招聘组织领导、岗位需求及任职条件、时间安排、实施步骤、考试测评方式、纪律要求、监督机制等。企业制定方案前须自查本企业是否属于禁止招聘范围,违规报送的方案一律不予审核通过。企业可结合实际优化招聘流程,提高招聘效率。


第六条审核程序与内容


1.企业招聘方案经企业党组织集体研究通过后,先报审市国资委《国有企业新增人员审批表》,审批通过后,须在发布招聘公告前5个工作日,将方案(后附模板)、招聘公告、《“三重一大”事项事前备案表》等报市国资委进行事前审核。


2.市国资委进行事前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限定为:


(1)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本办法禁止招聘条款规定;


(2)是否存在照顾性、歧视性、排他性招聘条件;


(3)是否明确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和纪律要求;


(4)是否落实了回避制度和监督机制。


3.市国资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合规的方案予以通过;对存在合规性问题的,一次性告知企业修改完善,企业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核通过的方案,由企业自主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原则上不干预后续具体工作。


4.方案确需调整核心内容的,企业修改调整后,涉及变更招聘范围、核心资格条件的,重新履行合规性审核程序,报送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在“鹤城国企党建”微信公众号平台统一发布。


第七条专项招聘方案要求


1.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方案,除合规性审核外,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确定选聘渠道、测评方式、薪酬标准和契约条款,按干部管理权限同步履行相关报备程序;亏损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须专题报市国资委专项审批。


2.“市委书记进校园”“丰羽计划”等专项引才方案,企业需严格设置岗位、确定引才条件,市国资委负责统筹协调招聘活动安排,不干预企业具体引才决策。


第三章招聘流程与刚性执行规范


第八条公告发布与报名管理


(一)统一发布渠道。所有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公告,须以“鹤城国企党建”微信公众号作为唯一官方主发布渠道,企业可同步通过本企业官方网站、合规第三方招聘平台转载发布。未经市国资委审核并通过主渠道发布的招聘公告,一律无效。


(二)公告内容刚性要求。企业发布的公告须完整载明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所需材料、考试测评方式、成绩计算规则、考察体检标准、咨询监督电话等全部重要信息,不得模糊表述、遗漏关键内容或设置“兜底性”模糊条款。


(三)报名时限要求。公开招聘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报名时限。企业须在公告中明确截止时间(精确到时分),逾期不再受理任何报名申请。


(四)报名登记管理。企业须建立规范的报名登记台账,对所有报名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报考岗位、提交材料等信息进行逐一登记,电子台账留存至招聘工作结束后3年以上。严禁擅自删除、篡改报名信息。


第九条资格审查刚性管理


(一)审查机构与责任。企业必须成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纪检部门全程监督、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的专门资格审查工作组,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终身责任制。审查人员与报名人员存在回避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


(二)审查标准执行。严格对照招聘公告明确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放宽、收紧或变更资格条件,不得搞量身定制或选择性审查。对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核心条件,必须逐条核验。


(三)双人交叉复核制度。所有报名人员的材料须经2名审查人员独立审查并签字,再由1名复核人员交叉复核签字。审查不合格的,须明确告知不合格原因并留存告知记录。


(四)全程资格核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在考试、考察、体检、录用等任何环节,发现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件、隐瞒禁入情形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必须立即取消其应聘或录用资格,已录用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纳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招聘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任何出资企业聘用。


第十条考试测评规范管理


(一)考试方式自主与规范。企业可根据岗位特点自主确定笔试、面试、实操测试等考试测评方式,但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并严格执行。原则上实行“笔试+面试”相结合,专业技术、技能类岗位可增加实操测试环节。


(二)笔试管理要求。笔试命题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由企业内部非利益相关人员组成封闭命题组,签订保密责任书,严禁试题泄露。笔试考场须设置监考人员和视频监控,全程录像备查。笔试结束后,试卷须密封阅卷,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统分、核分并签字确认。


企业须设定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特殊情况,经公司(集团)党组织集体研究并报市国资委党委同意后,可对招聘比例适当调整。未达到开考比例的,企业可自主决定延长报名时间(延长不低于5个工作日)、缩减招聘计划或调整开考比例,相关调整情况须在调整实施前7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在“鹤城国企党建”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


(三)面试管理要求。


1.原则上按照职位招聘计划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按比例确定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一同进入面试。如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原则上可缩减或合并该职位的招聘计划。特殊情况,经公司(集团)党组织集体研究并报市国资委党委同意后,可适当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2.面试考官组人数为5人或7人,其中:非本企业或业内资深考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2人或3人)。考官须具备相应的测评能力,所有考官、考务人员、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考官须坚守岗位,文明履职,不得故意刁难考生、提出与面试测评无关的问题,不得言语讽刺、施压干扰考生正常作答;不得擅自离场、串岗,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随意闲谈,不得做与面试无关的动作;需进行独立客观评分,考官之间不得相互暗示、串通打分,不得向考生提示答题思路、泄露测评标准,严禁打“人情分”“关系分”。


4.面试须当场评分、当场统分、当场公布成绩,所有考官的评分表须签字存档。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四)考场封闭与电子设备管理


1.面试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划分面试室、候考室、考务办公室,各区域分区管控,无关人员严禁进入面试考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须保存至招聘工作结束后3年以上。每个面试室必须配备专职监督员,监督员不到岗不得开展面试。


2.所有考官、考务工作人员、监督员进入面试区域前,必须将手机、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各类通讯、电子设备统一交由指定工作人员集中保管,面试全部结束后方可领回,严禁私自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3.考生携带的电子设备也须统一存放至指定位置,面试期间不得取用。


第十一条考察与体检严格管理


(一)组织考察


1.企业须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原则上按1:1比例确定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的可一并考察)。考察组由企业2名及以上政治素质过硬、具有组织人事工作经验的正式工作人员组成。


2.考察必须全面核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及岗位匹配度,重点审核人事档案(核查“三龄两历一身份”),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廉政证明,听取原单位领导同事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须核查清楚并形成书面结论。


3.考察须形成写实性考察材料,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存入个人档案。考察不合格的,企业须书面告知理由。


(二)体检管理要求


1.考察合格人员须统一在定点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企业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或指定非定点医院。


2.体检费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企业不得违规收取任何体检相关费用。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一次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3.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递补,递补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意后进行。


第十二条公示与录用规范管理


(一)公示要求。企业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后,须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须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拟聘岗位等完整信息,不得隐去关键信息。


(二)录用手续办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企业须在1个月内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试用期等内容。试用期期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


(三)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企业须组织严格的转正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胜任能力和工作表现。考核合格的,正式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考核结果须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特殊招聘类型专项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严格管理


1.企业自主决定开展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工作,但选聘方案须明确选聘职位、岗位职责、业绩目标、薪酬标准、考核办法和退出机制,报市国资委进行合规性审核。


2.选聘过程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可通过委托专业人才机构、行业推荐等方式拓宽选人渠道,重点考察人选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业绩和职业素养。


3.企业必须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协议和年度、任期业绩合同,明确刚性业绩指标、薪酬兑现方式和退出条件。职业经理人薪酬与考核结果刚性挂钩,未完成业绩目标的,按合同约定扣减薪酬直至解聘。


4.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初次聘任设立1年试用期。任期届满后,企业根据考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四条专项引才活动规范管理


1.企业参与“市委书记进校园”“丰羽计划”等全市性专项引才活动,必须严格落实市委统一部署,精准设置引才岗位,严禁设置与岗位无关的限制条件。


2.市国资委负责招聘活动统筹协调、现场招聘和政策对接,以及后续资格审查、考试测评和录用决策工作,企业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各环节要求实施。


3.企业必须严格兑现专项引才政策,及时为引进人才落实薪酬待遇、人才公寓、公积金贷款等优惠保障,不得拖延、克扣或变相降低标准。


4.对“丰羽计划”引进人才,企业须建立专项考核机制,严格按照市委人才办要求,开展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落编事业单位或留企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事后备案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备案时限要求


企业完成全部录用手续(含劳动合同签订)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招聘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备案材料,完成事后备案。逾期较长,未按时备案的,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备案材料要求


备案材料须真实、完整、规范。内容至少包括:


1.招聘工作情况报告(含招聘岗位、计划人数、实际录用人数、各环节实施情况、特殊情况说明等);


2.录用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等情况表;


3.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国资委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完成备案。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要求


企业必须建立招聘工作专项档案,将招聘方案、公告、报名材料、资格审查记录、考试试卷、成绩统计、面试录音录像、考官签到表、电子设备保管登记台账、考察材料、公示材料、录用文件、劳动合同、亏损企业专项审批文件等所有相关材料规范归档,实行“一人一档、一卷一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涉及违规违纪问题、亏损企业专项招录的档案永久保存。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监督机制


企业纪检部门须对招聘全流程进行嵌入式监督,建立监督台账,及时受理和处置信访举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须立即制止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国资委定期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信访举报核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招聘工作进行合规性监督。监督重点包括:招聘方案制定情况、资格审查规范性、考试测评公正性、考察体检严肃性、公示录用合规性等。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市国资委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企业具体选人用人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录用特定人员,不得泄露企业招聘保密信息,违者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二)企业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聘纪律,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未经市国资委审核,擅自发布招聘公告或启动招聘工作;


2.随意变更资格条件、考试方式、评分标准或招聘流程;


3.资格审查不严、考试作弊、面试评分不公、考察体检走过场;


4.任人唯亲、暗箱操作、利益输送、泄露招聘秘密;


5.不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或办理录用手续;


6.未按时报送备案材料或报送虚假材料;


7.其他违反招聘纪律的行为。


(三)应聘人员须如实提交报名材料,遵守考试纪律。对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的,企业须取消其应聘或录用资格,并纳入招聘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1.对招聘工作流程不规范、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将招聘合规性纳入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挂钩。


2.对违反招聘纪律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党组织应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市国资委对招聘工作中的程序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企业承担选人用人失误的主体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出资企业根据本办法,需研究制定本企业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监督电话:0452-27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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