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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派驻区综治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公告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派驻区综治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公告
事业单位招考

招聘4人1个岗位

报名时间
2026/7/14 09:00-2026/7/20 17:30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力量,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通州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通委政法〔2026〕17号),决定公开选聘专职调解员4名。现具体公告如下:


一、岗位简介

驻综治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驻通州区综治中心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及矛盾纠纷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人员。


二、选聘条件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公道正派,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热爱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相应的知识水平;

(五)通过岗位培训,取得人民调解员资格;

(六)新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1—3年。65周岁以上的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八)优先选聘德高望重的、具有丰富基层调解及群众工作经验的、具有社会影响力或公信力的社会人士;

(九)在职公务员、事业人员、村(社区)干部等一般不得聘用,如安排到调解岗位,不得兼职取酬。派驻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相互兼任。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调解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三、岗位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依法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约定义务。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

(四)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五)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和辖区公安机关;

(六)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系统平台登记录入、调解统计、案例选报、调解卷宗制作及文书档案管理等矛盾纠纷全流程化解工作;

(七)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综治中心业务指导;

(八)认真完成党委、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报名时间:202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报名方式:个人报名。报名人员须填写《人民调解员报名表》,并提供:(1)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2)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照3张;(3)工作经验证明;(4)近三个月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报名地点:通州区综治中心矛盾调处股(金霞路555号江海圆融汇2楼办公室)。联系人:伦一鸣,电话:0513-80605916。

(二)选聘

由区综治中心、区司法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面试,根据面试成绩择优聘用,并对入围人员进行政审。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公示

选聘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管理和待遇

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区综治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组织开展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补贴、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区综治中心专职调解员调解补助补贴采取“基本补贴+个案补贴”的形式。具体内容参照《通州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通委政法〔2026〕17号)。


六、其他事项

在选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录用资格,已办理选聘手续者解除选聘,应选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细则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人民调解员报名表》


职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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