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12人3个岗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的文件精神,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5〕18号)的有关规定,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决定通过公开遴选方式选聘外聘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
本次公开选聘12名法律顾问(律师或法学专家)作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
二、遴选对象
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事法等法律领域的法学专家、律师。
三、遴选条件
(一)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
3.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
4.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胜任区政府及统筹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5.在工作中勇于奉献、敢于担当、服从安排。
(二)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未受过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处分。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2.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3.未受过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聘为外聘法律顾问:
1.近5年来参与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重要协议和重要法律文书的审查不少于100件次;
2.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及纠纷调处能力;
3.了解区情,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四、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1.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为区政府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3.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参与调节、执行、执法监督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4.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5.审查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6.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疑难矛盾纠纷调处;
7.参与区属国有企业设立、上市、改制、资产重组、破产等法律事务办理;
8.提供法律授课、培训,参加普法宣传等活动;
9.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10.服从区司法局的统筹指派,积极为区有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11.完成区政府及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遴选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2.报名方式:本次选聘以现场报名进行,有意竞聘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将有关材料交至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区司法局,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30号区司法局2楼207室)。
3.报名材料
(1)《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选聘报名表》,参与遴选的专家、律师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2)所在律所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业绩、擅长领域或专业领域的佐证材料(如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荣誉证书等);
(5)获得奖励与惩罚的情况及相关材料。
非律师的法学专家无需提供上述第(2)项材料及律师执业证。
(二)筛选及资格审查
区司法局将依据遴选条件,对应聘者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提出初选名单。
(三)审定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名单由区政府审定。
(四)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区政府审定后,对受聘担任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由区司法局与其正式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六、其他事项
1.报名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报名者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竞聘资格。
2.有关年限计算至2026年6月30日。
3.本次聘任期限为两年,具体时间以聘任合同约定为准。
4.具体工作任务和待遇在聘任合同中约定。
5.受聘者在聘任期间,不得利用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包括区司法局统筹安排受聘者提供服务的区有关部门)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所在单位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区政府(包括区司法局统筹安排受聘者提供服务的区有关部门)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30号区司法局2楼207室,联系人:林女士,联系电话:0763-5875610。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选聘报名表.doc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